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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

详细介绍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

  (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

  (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

  第九条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本集团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本集团计量业务技术活动,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十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的仲裁检定;

  (三)根据委托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五)研究产品科研、生产、使用中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校准手段和方法;

  第十三条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在业务上接受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二)承担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委托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校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中的测试任务;

  (三)根据委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提高设计、工艺及管理人员的计量意识;

  第十五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和任务的需要,对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查,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国防科技工业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检测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使用要求的,计量检定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计量器具的校准按照校准技术规范进行。校准技术规范可由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或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经组织技术评审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设置的型号计量师系统(或型号计量工作系统),负责重点型号的计量保证工作。其职责是:

  (三)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专用测试设备的研究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制定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型号试验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型号设计定型前,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应对定型组织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状况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型号试验时,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检查。

  第二十八条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型号产品时,按合同向使用单位交付的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规定。

  第三十条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单位的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并对其测量方法的正确性和测量数据的可靠性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及可信性,必须经技术能力满足要求的计量机构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时,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保证手段和技术资料;有关计量机构应当对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计量保证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参照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计量师,确保测量数据准确,质量可靠。

  第三十五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相应的计量机构应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当不具备计量保证手段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的计量工作,按领域、分层次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员队伍,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三)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检测系统的考核情况及测量设备的控制状况;

  (四)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能力保持状况和资格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

  第三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依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任部门发布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计量人员和计量标准考核,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任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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