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名称及数量:内存条112 个;ZABBIX高级支持服务1项;ORACLE LINUX系统原厂支持服务1项;机械硬盘9块;固态硬盘4套;LC-LC多模万兆光纤线条。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项目联系人:罗立权、张展赫;
目前省局现有服务器内存容量已超过警戒线,考虑到现有系统仍然会有扩容和增加的可能,为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结合我局真实的情况,经过研究需要购置一批内存、存储设备及配件用来扩充服务器内存容量,增加服务器计算能力,并附带相关的支持服务,保障各系统稳定运行。
此项目主要购置一批内存、存储设备、配件及服务,对省局现有服务器进行扩容,增加我局现有的计算资源池,服务以保障我局服务器稳定运行的需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服务支持。服务范围有但不限于方案设计、现场实施、架构咨询、故障排查、版本升级、性能调优、现场培训等。根据采购人各专业领域的Zabbix监控需求,设计监控方案、定制化监控模板,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主机、中间件及容器、数据库、存储设备、云环境、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网络设备等的监控需求。针对采购人的问题报告一定给予明确的解决方案答复,包括处理问题的时间、方案和周期。
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协助完成Zabbix与其他平台的对接,如大数据平台、数据可视化、配置管理平台、流程平台等。
提供7x24小时的故障报修,形式包括工单事件支持、Zabbix ZCP专家即时支持或其他行方认可的支持方式,服务渠道发生变更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采购人。
在接到支持要求后应1.5小时内响应,并给予明确的解决方案,并根据行方需求至现场支持。现场故障维修或故障诊断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书面的故障检修报告。
遇有重大节假日、国家重要活动时期或当业务系统出现重大事件或遇到采购人重要事件(如应用系统上线、变更、系统割接、优化调整等)时,应随时做好应急技术上的支持准备,根据采购人需要,应可提供现场支持服务。
每年至少提供1次不限人数的现场培训,培训内容有但不限于Zabbix监控平台的使用、运维、发展的新趋势等。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购买的设备、产品到货安装、调试。并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按照招标方要求时限内完成项目的验收,如投标人不能根据相关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到货安装,招标人有权取消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集成要求和方案编制要求开展实施及工作,并接受和配合集成联调测试工作。
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符合工程的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架构,标准规范等方面要求,符合工程集成的设计的基本要求及有关标准规范。
5. 项目实施单位需要以下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投标人应向客户提供数据支持服务、系统支持服务、验收测试服务,应用业界领先的专业相关知识与实践经验,确保服务器稳定运行、实现用户业务诉求、适应持续增长的数据和不断演变的业务需求。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设备原厂商现场服务、热线、网络远程服务等技术上的支持手段。要求远程问题处理7×24H响应、现场支持服务硬件更换 7×24×4H、设备健康检查2次/年。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设备原厂商能够独立承担满足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全部服务,保证服务的完整性与持续性。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由设备原厂商在设备、软件等产品有维保期内提供7*24小时技术上的支持热线电话。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提供备件先行服务7×24×4H。
根据合同内容对本次所采购产品及服务的型号、规格、数量核对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服务类产品应提供对应的服务证明文件,服务时间符合产品指标要求。
(1)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由采购人、中标人共同完成。中标人应配合完成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必要时由中标人按照验收要求完成测试,提交项目验收方案及测试等相关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各项指标达到合同约定后进行项目验收。
(2)中标人应在项目验收、测试时提供相关的测试环境及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使用的各类支撑工具应保证采购人在测试过程合法免费使用,中标人承担由于知识产权等纠纷导致的所有责任。
(3)中标人提供的各类文件应内容完整、描述清晰、版本最新,各类方案要求实现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具有前瞻性。产出物应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介质,并保持版本一致。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中标人应提出有效处理方法和措施,经采购人确认后实施。
(1)双方应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中标商在使用用户方为其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约定:
未经用户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采购方场所;
(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标方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主动开展系统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规避网络安全风险。对税务机关扫描系统漏洞,需在2个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处理,特殊情况需向有关部门报备申请。
中标供应商禁止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禁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纳入失信名单;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好后果的中标供应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投标人针对以上内容提供承诺函。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采购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中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3) 中标人要建立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均要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组织落实各项网络安全要求。
4) 投标人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控产品安全质量;建立清晰的软件供应链安全策略,明确相关的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检查内容、责任部门等;严控上游,尤其重点管控开源代码的使用,确保使用的开源代码符合开源许可协议,形成第三方组件清单和安全分析报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严控自主开发代码的质量,采用软件源代码安全分析工具,持续检测和修复软件源代码中的安全缺陷和漏洞;建立完善的产品漏洞响应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信息的收集、漏洞报告渠道的建立和维护、漏洞补丁的开发和发布、客户端漏洞应急响应和修复支持等。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5)项目实施前及实施期间,中标人要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培训、考核、警示教育等。
6)应用系统上线前,中标人要进行安全功能测试(包括漏洞扫描、渗透测试、源代码审计、基线)应用系统上线前,中标人要提交供应链产品清单、第三方组件使用清单、安全测试报告、源代码审计报告、等保测评报告、供应链安全自查报告等。
8)采购人要对中标人方参与项目人员开展背景审查,中标人需项目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和个人均签署保密协议、网络安全承诺书等。
9)中标人应配置独立的内部代码管理平台,且不与互联网链接。严禁将源代码上传第三方平台,严禁使用互联网代码托管平台。
10)中标人不得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不得利用产品和服务的使得条件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技术上的支持服务等,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11)中标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好后果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2)中标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3)中标人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
所有设备完成安装并通过集成测试,技术上的支持服务时限符合标准要求,基础环境安全稳定运行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采购人按照要求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