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2022年江门生态环境监测站仪器设施购置”(项目编号:449,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江门生态环境监测站仪器设施购置项目中标公司亿义公司所投标产品存在很明显的弄虚作假、欺骗招标公司、欺骗评标专家、欺骗采购方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分别提出质疑,因对答复不满意,特此向贵机关递交投诉函。
一是亿义公司所投仪器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HYCD-282C”型号,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发行彩页上能够正常的看到,此产品的冷冻储存容量仅为97L,与招标要求的≥300L相差极远,产品为侧开门,并无悬停平衡铰链,没办法实现开门多角度悬停,冷藏温度为2-8℃,不足以满足招标和使用需求,属于虚假响应;二是“格丹纳”品牌的“D6智能石墨消解仪”的官方网站、电子版宣传资料、使用说明书,其官方资料均显示该型号的功率为2300W,不满足招标文件仪器全功率不低于3000瓦的要求,质疑回复质疑事项成立,应该以虚假响应做废标处理;三是投诉人所获商务分数为28.5分,商务分数得分并无扣分项目,商务分数应为30分;四是亿义公司提供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件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而该项目购买标书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1日。说明亿义公司并没获得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无法在该项目销售此产品;(注:《投诉书》中没有投诉事项五。)六是亿义公司在非分散红外TOC分析仪所投仪器为岛津TOC-L型号,根据其官网参数介绍截图,测定范围为4ug/L-30000ug/L,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虚假响应;七是亿义公司所投仪器岛津TOC-L型号为进口产品,岛津公司属于大规模的公司,但在亿义公司投标文件中将此产品制造商列为“广州化兴科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将该公司列入微型企业,属于虚假响应;八是亿义公司所提供资料没有原厂承诺资料,属于扣除分数项,应予以扣除;九是亿义公司提供的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件日期为2022年4月15日,而该项目购买标书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至6月21日,说明亿义公司没获得授权,无法在该项目销售此产品。另外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信息不正确,属于虚假响应。
关于投诉事项1,属于投诉人第二次质疑内容。经核对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关于HYCD-282C型设备技术参数回复)显示,HYCD-282C型设备的冷藏室温度调温范围为2-8℃,设备为侧开门,无悬停平衡铰链,上述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5℃至0℃或更宽;悬停平衡铰链)。对其他质疑的技术参数,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没有描述,或没有实物对照,现阶段不了解相关情况;关于投诉事项2,属于投诉人第二次质疑内容。经核对广州格丹纳仪器有限公司声明文件,鉴于没有实物对照,现阶段不了解相关情况。关于投诉事项3、4、6、7、8、9属于投诉人第一次质疑内容,我单位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已对上述投诉事项做出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和2,在投诉人提起第二次质疑中提出相关事项,已向原评标委员会发出咨询意见,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表对质疑进行了答复;关于投诉事项3和4,经复查投诉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质疑并没有提出相关质疑事项;关于投诉事项6、7、8、9,投诉人在第一次质疑中提出相关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并在法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投诉人。本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采购,采购流程合法合规,评标结果是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细则以及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做评定的,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1,投标仪器为海尔品牌型号HYCD-282C,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在网上销售宣传,第三方的举证没有效力。厂家在2020年8月1日就已经给出一份声明函:针对目前市场上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司的产品情况,严重扰乱我司市场秩序,严重侵犯我司所有授权经销商的利益。设备型号HYCD-282C最新彩页显示提供能满足储存容量大于300L,储存容量包括了冷藏容量和冷冻容量,本设备是悬停平衡可从0-180°角度悬停。本设备的控制温度范围(-30℃至8℃)满足招标要求,目前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设备彩页是没有更新的;关于投诉事项2,格丹纳品牌D6智能石墨消解仪设备出厂设置为3000W,参数无偏离,请见厂家声明函;关于投诉事项3,该事项没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关于投诉事项4,在投标前已经收到了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文件,与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合作,厂家也提供了盖章确认标书所需技术参数确认函;关于投诉事项6,所投仪器岛津TOC-L,标书所提供证明文件写到可测定最高30000mg/L,并提供国家计量证书证明,得到评审专家的一致认可;关于投诉事项7,仪器岛津TOC-L是国产产品,在苏州生产,见国家计量认证证书,该产品在投标中并没有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投诉事项8,标书里已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工程师资料、工作经验说明和技术人员工作经验声明函,得到了业主专家的一致认可;关于投诉事项9,提供的小微证明承诺是基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评审中已经过专家的检查。
本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对外招标,采购人为广东省江门生态环境监测站,采购代理机构为江门市国腾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2022年6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8月1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分别于8月1日和8月10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2022年8月26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第二章“采购需求”的“技术标准与需求”中载明,1.石墨消解仪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为“2.5 仪器全功率不低于3000瓦”;3.非分散红外吸收TOC分析仪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为“2.5测定范围: 0-30000mg/L;最高耐盐量:≤85g/L”;11.样品冷藏设备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为 “2.1储存容量≥300L;电子或机械控温,调温档位≥5档,储存室调温范围:-25℃~0℃或更宽;悬停平衡铰链,开门可多角度悬停”。
本项目评标结果:5名评审专家(其中一名采购人代表)对亿义公司“技术部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的响应情况评分均为满分34分,商务部分-保障措施的响应情况评分均为满分5分。
亿义公司投标文件响应情况:一是样品冷藏设备响应的设备型号为HYCD-282C,响应情况为无偏离,提供了《海尔冷藏冷冻冰箱HYCD-282C产品技术说明》和相关这类的产品介绍资料作为证明文件;二是石墨消解仪响应的设备型号为D6,响应情况为无偏离,提供了广州格丹纳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和相关这类的产品介绍资料作为证明文件;三是非分散红外吸收TOC 分析仪响应的设备型号为TOC-L,响应情况为无偏离,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015C119-32)和相关这类的产品介绍资料作为证明文件;四是响应高氯废水COD 回流消解仪、烟气含湿量检测仪、低本底a、β检测仪的生产厂商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亿义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的第三方资料:一是由QTC国家电子电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冷藏冷冻箱型号HYCD-282C检验结果有效容积实测值为315.20L,额定值为282L;二是广州格丹纳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显示其生产的D6智能石墨消解仪,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为2300W,采用节能工艺,另一个版本为3000W,采用传统成熟工艺;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苏)制05000111号-21),显示岛津仪器总有机碳分析仪TOC-L规格为TOC:0-30000mg/L,生产场所为苏州新区华山路145号。
本项目投标人报价得分情况:《投标报价得分表》载明,本项目推荐的3名投标人分别为广州亿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岭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旭怀科技有限公司,均享受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享受后价格得分分别为30分、20.45分、18.65分。
本项目质疑和答复情况:8月1日,投诉人第一次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亿义公司所投的石墨消解仪型号D6使用说明书上技术指标功率为2300W,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质疑事项成立,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技术分0.2分,其他质疑事项不成立,代理机构据此作出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影响中标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答复。8月10日,投诉人第二次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以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采购文件能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其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之规定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为由不受理。
本项目调查取证情况:为查明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9月9日向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江财采购函〔2022〕66号),要求协助核实“海尔冷藏冷冻冰箱HYCD-282C”的实际总有效容积,并配合提供该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材料。9月25日收到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采购投诉回复函》和相关附件。本机关9月21日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协助调查函》(江财采购函〔2022〕69号),要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评审职责,对投诉事项1做复核。9月29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文件《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协助调查函(江财采购函〔2022〕69号)调查的最终结果报告》,附件《协助答复投诉记录表》显示,原评标委员会5人均到场并签到,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HYCD-282C”型设备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中采购人代表认为,广州亿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报的设备型号调温范围不全部符合招标文件用途。另外,采购人在调查的最终结果报告中不认可评标委员会的符合评审结论,认为海尔HYCD-282C型冷藏冷冻冰箱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负偏离。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人提交的《调查的最终结果报告》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不是满足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由于该投诉事项围绕的是投标是否响应的专业方面技术问题,且没有证据显示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为准。经评标委员会在开评标环节和投诉事项复核中均认定亿义公司所投的冷藏冷冻冰箱HYCD-282C型号产品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未在投标阶段作出虚假响应。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在广州格丹纳仪器有限公司官网显示D6型号产品功率为2300W,亿义公司在第一次质疑答复中提供了设备生产厂商出具的《质疑答复函》说明依照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功率2300W为最优配置,出厂也可以按用户实际的需求以3000W功率供货;亿义公司在第二次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中提供了厂家的《声明》,说明生产的D6智能石墨消解仪,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为2300W,采用节能工艺,另一个版本为3000W,采用传统成熟工艺。根据亿义公司补充的最新证据显示D6智能石墨消解仪出厂供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未在投标阶段作出虚假响应。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投诉人在两次质疑均没有提出相关质疑事项,且质疑答复中均没有投诉事项3、4的相关联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之规定,投诉事项3、4依法不予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015C119-3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苏)制05000111号-21)显示,岛津仪器总有机碳分析仪TOC-L型号设备规格为TOC:0-30000mg/L,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未在投标阶段作出虚假响应。因此,该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苏)制05000111号-21)显示,岛津仪器总有机碳分析仪TOC-L型号设备生产场所为苏州新区华山路145号,属于国产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未在投标阶段作出虚假响应。因此,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亿义公司在《投标文件》第238页提供了《技术负责人人员工作经验声明》和有关技术人员的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证明,评标委员会一致评分为满分5分,认定完全响应。因此,该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9,亿义公司在《投标文件》第66页提供的为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涉及销售授权相关联的内容。虚假响应投标指的是投标人通过篡改、伪造、变造事实材料等手段提供虚假要约内容,谋取中标成交。亿义公司投标文件中响应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并提供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相关查询结果截图。经查,上述3家企业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均已登记备案。因此,投诉事项9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本项目3家被推荐投标人广州市旭怀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亿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岭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在各自《投标文件》中并没有作出在本项目中提供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的响应,在各自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均只对部分货物声明了由中小企业生产。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规模的公司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上述3家投标人应当不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误。但由于本项目最低报价投标人为广州市旭怀科技有限公司,按不享受价格扣除计算价格得分结果并未改变上述3家投标人各自的价格得分、综合得分和最后的评审结果,因此,上述情形不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6、7、8、9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程序,总计14个工作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